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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禍受害者可以索賠什么?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受害人可以提出人身傷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兩種索賠方式。2.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和其他人身權利的交通事故。被侵權人。損害賠償,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損害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當事人攜帶物品的損失車輛,以及車輛救援的費用;因車輛丟失或者無法修理,更換車輛的費用相當于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依法從事貨物運輸、客運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作業的。活動造成的合理停電損失;因非營業性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發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因誤工而發生的各種醫療費用和收入減少,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必要的人賠償義務應當賠償營養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為增加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具費、家屬生活費、康復護理費等,續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家屬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交通費等。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所發生的費用。住宿費、誤工費及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