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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是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如果我因工作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外國人來華就業必須取得就業許可。取得就業許可后,即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否則,屬于非法用工,不受勞動法保護。
一般情況下,認定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外國人沒有取得就業許可,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也不存在勞動關系,自然不能認定工傷。
在這種情況下,柳德是烏克蘭國民。盡管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受傷時并未取得就業證。因此,受傷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興中1679號行政判決書
2018年3月2日,柳德與美樂培訓中心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約定受聘方職位為課程教育顧問,合同期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柳德是烏克蘭人國家的。
2018年3月28日,劉德按照美樂培訓中心的安排,前往外部學校進行英語話劇排練,提供服務。在去學校的路上,劉德乘坐的電瓶車與另一輛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劉德受傷。公安機關認定,劉德對本次事故中的交通事故不負責任。
2018年4月4日,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劉德頒發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2018年4月20日,劉德獲得工作類居留許可。
2018年12月13日,劉德向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當日受理。
2018年12月21日,美樂培訓中心向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意見稱,其與柳德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
2019年1月15日,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號決定。
2019年1月29日,南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確認劉德與美樂培訓中心于2018年4月20日建立勞動關系。
劉德因不服人社局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提起本案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可見,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受理條件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一般情況下,提供勞動合同即可滿足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物質要求。然而,本案中,雖然劉德與美樂培訓中心提供了勞動合同,但劉德是外國人,而我國法律對外國人在華就業有特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工作類居留許可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屬于非法就業。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時,必須為該外國人辦理就業許可,經批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
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應當持Z字簽證入境。入境后須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許可方可入境。就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明與中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會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劉德申請工傷鑒定時,除應提供與美樂培訓中心的勞動合同外,還應提供事故發生時取得的境外就業許可證,以證明劉德與工傷人員的關系。美樂培訓中心。事故發生時存在雇傭關系。如果Liud未能提供許可證,則可以認定Liud未能提供完整的證明與美樂培訓中心存在勞動關系的文件。
事實上,劉德是在事故發生后才獲得外國人工作許可的,而相關仲裁裁決也認定劉德與美樂培訓中心自2018年4月20日起就已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劉德提交的申請不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
判決駁回劉德的訴訟。
劉德不服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條件是取得《外國人就業證》等就業證明和外國人居留證件,并在中國合法就業。
外國人在中國合法就業的條件是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發證機關頒發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用人單位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后15日內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辦理勞動合同和有效護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外國人《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須持Z字簽證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許可。
本案中,上訴人雖然于2018年3月2日與美樂培訓中心簽訂了《聘用合同》,并于同月15日收到了《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但直到2018年4月4日才獲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4月20日領取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許可。
上訴人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也未取得外國人居留許可,不符合法定參加社會保險條件。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明與中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南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也確定上訴人與美樂培訓中心于2018年4月20日建立勞動關系。
因此,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不符合在中國合法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條件。
被申請人依據第《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項的規定,認定上訴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遂發出終止通知書,這并沒有什么不妥當的。
綜上,上訴人劉德的上訴及請求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