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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我國婚姻法只有經濟困難補償和離婚補償制度。民法典實施后,明確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承擔較大責任的,離婚時有權向對方要求賠償。
但《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只能找出一些與賠償相關的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然后確定賠償數額。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保姆、家教等行業雖然有確定的價格標準,但這個價格不能作為離婚案件中家務補償的標準。這是因為配偶一方承擔的家務與保姆或家庭教師的性質完全不同。這位離婚律師認為,比較常見的可以考慮的因素有以下幾個:
1、婚姻關系的長短?;橐龀掷m的時間越長,通常可以獲得的補償就越多;
2、離婚后男女雙方的經濟能力如何。支付補償方的經濟能力越強,或者接收補償方的經濟能力越弱,補償金額通常越高;
3、日常生活中所從事的家務勞動的種類、繁重程度,以及對家庭的貢獻大小。
另外,我們的律師還發現了一個現象:如果法官在分割離婚財產時,因為做家務的一方是女性,或者離婚后要帶著孩子生活,法官不會判定該一方的財產歸屬。家務勞動的補償。會酌情減少。無論如何,家務補償沒有明確的計算公式,只需考慮上述因素,然后由法官做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