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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想從二手車店購買一輛代步車。經(jīng)過協(xié)商,車行同意讓小李試駕兩天,確認車況沒有問題后,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小李試駕的第二天,下了一場大冰雹,車輛頂部被打出了很多小洞。小李試駕后,也覺得車況不太好,所以決定不買這輛車了。不過,車行老板表示不買也可以,但要求小李承擔車輛被砸的損失。小李覺得自己沒有錯,不愿意承擔。那么,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二手車店應(yīng)對冰雹造成的車輛損壞負責。
本案為試銷合同。雙方約定,小李可以試用兩天,兩天后根據(jù)試用情況決定是否購買。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試售中,標的物在試售期間損壞或者滅失的。風險由賣家承擔。
在此情況下,需要注意的是,第《民法典》條中的“損壞和滅失”是指非買方或賣方的過錯造成的損壞和滅失。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由于冰雹屬于意外事故,雙方都沒有過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風險由賣方承擔,也就是二手車經(jīng)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