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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價的重要快遞丟了,誰的責任?
2023-11-0909:53·天津市第二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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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快遞公司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彭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第832條的規定,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交付的物品安全運至約定地點且不能提供免責證明的,存在明顯過失,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貨運公司并非合同對方,其送貨行為的后果應由合同對方快遞公司承擔。
另外,由于梁女士在提交快遞單時未注明貨物的較大價值且未保價,僅支付了低于市場價的運費,梁女士本人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貨物的實際損失,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判決: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梁女士損失8366元,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Q1.
快遞公司
我們應該承擔責任嗎?
涉案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涉案快件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在此情況下,如果快件在送達目的地之前發生丟失,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送達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址。收貨時應當親自通知收貨人和收貨人或者收貨人。收件人或收件人有權“親自簽收”。收件人所在的快遞公司和實際投遞快件的貨運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已送達。未經收件人本人親自簽收,且無證明的情況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合理磨損或發貨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Q2。
航運公司
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涉案貨運公司接受快遞總部的委托,在雙方約定的范圍內投遞快件,未與寄件人建立任何合同關系。根據快遞服務合同,梁女士可以要求快遞公司承擔快件丟失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其損失。貨運公司不是合同對方,其送貨行為的后果應由合同對方快遞公司承擔。梁女士直接主張貨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Q3。
如何確定
快遞損失賠償金額是多少?
本案快遞郵寄的助聽器購買價格為元,使用期限為5年。它已經使用了近2年了。按其剩余使用年限計算,其價值應為元。另外,由于梁女士在填寫快遞單時沒有注明貨物的價值,也沒有按照保價的價格支付貨物,只支付了低于市場價的運費,梁女士本人也有過錯。法院綜合考慮,判決快遞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賠償梁女士8366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32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滅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承運人證明貨物損壞或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失、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6條
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壞或者內容不足的,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險規則確定保價快件的賠償責任;對于未投保的快件,按照民法責任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
彭州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