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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員工在法定節假日或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在公司外工作的,屬于加班,加班的合理時間和工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那么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你沒有得到應得的加班費時,你能收回多長時間的加班費呢?尋法網小編收集了一系列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1、加班費多久可以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請求有關部門解除權利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2、合理規定加班時間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40小時)
第三十八條最低休息日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替代性作息措施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施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作息措施。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無法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注: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單位主觀“不提供”,而不是客觀“不能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者勞動者的近親屬對傷害是否構成工傷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憑證、社會保障記錄、招聘登記表、申請表、考勤記錄等承擔舉證責任。”
3.工人如何領取加班費?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工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勞動法規定的限制。限制;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方主張權利并請求有關部門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仲裁時效將重新計算。
工人在領取加班費時需要提供證據。這個證據可以通過三種形式提供:一是公司正常的加班記錄或者打卡記錄;第二,證人和錄音證據;第三,基于加班工作內容的證據。
現實中,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很多。不少工人對此表示耐心,但也有不少工人堅持要求加班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事實上,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注意維權。當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但不提供加班時,要注意向用人單位索要。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提供加班,可以考慮申請勞動仲裁。如有必要,您可以向勞動爭議領域的專業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