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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房屋照明,根據要求
文字|馬亞軒律師
(01)
老楊家門前,新建了一棟商業樓。
由于老楊家與老楊家之間沒有合適的距離,老楊家的采光受到了影響。
老楊起訴法院,要求賠償因遮擋房屋采光、陽光造成的損失。
(02)
天水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該商業建筑是按照設計部門的圖紙進行設計,并經政府部門審核施工,但仍不能免除對老楊權利造成損害的責任。
為了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法院根據老楊的申請,委托蘭州中瑞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公司對老楊的房屋進行了評估。
鑒定:
老楊房屋價值損失5萬元;實際損失電費、取暖費5萬元;鑒定費賬單為6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為:
一次性賠償老楊因房屋采光、日照受阻造成的電費、取暖費實際損失5萬元,房屋價值損失5萬元,評估費6000元,共計10.6萬元。
(03)
《民法典》第293條:
建筑物的建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日照。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
中小城市大寒天日照時數不少于3小時,有效日照時間段為8:00至16:00。
《住宅建筑規范》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應當接受冬季陽光。
采光權是不動產所有者或使用者要求鄰居限制其財產或其他工作的距離或高度以獲得陽光的權利。
對采光權、日照權的侵犯不僅體現在對財產權的侵犯,還可能導致對健康權、身體權等的侵犯。
(04)
照明侵權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滿足照明侵權的構成條件。
并對受冒犯方構成重大損害。
(05)
下列情形構成對采光權的實質侵犯:
1、存在侵權行為。
如果影響了他人房屋的正常日照和照明,即使該建筑是合法的,如果遮擋行為對鄰居的日常生活造成較大影響,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侵權結果發生。
侵犯照明權必須以一定的損害結果為依據,否則損害后果無法具體量化和計算。
受侵害的采光權必須是建立在合法占有和使用基礎上的合法權利,即失去這一權利將無法正常生活。
3、照明權侵權與損害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必須是由侵權行為造成的。如果沒有侵權,就不會有這樣的損害。
(06)
在建筑物相鄰關系系統中,判斷其是否對采光、日照構成障礙。
不能簡單地根據現場調查來確定。根據是否違反國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委托專業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很多侵權建筑雖然得到了合法批準,但這并不是判斷其是否侵權的標準。
也就是說,無論該建筑是否獲得法律批準,只要確實造成了采光、日照的侵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批準不應成為侵權人免除侵犯采光權和日照權的理由。
此外,新建建筑施工前所做的采光、日照分析報告,不得作為判斷新建建筑竣工后是否對采光、日照構成障礙的唯一標準。
補償內容應包括因遮陽而增加的電費和供暖設施費、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失去照明而造成的房屋折舊損失等。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法典》共7個欄目,1260篇文章。各部分依次為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整篇文章滿足了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稱為“人民宣言”。新時代的權利”。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內容,我對《民法典》的條款進行了整體梳理,并挑選了重要的條款進行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網友提問
隔壁社區一棟新開發的大樓正在建設中。但由于樓間距較窄,隨著樓層數的增加,我們樓內住戶的采光受到嚴重影響。在與另一開發商的溝通過程中,對方回復稱,他們建造的大樓已經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因此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否有權向對方要求賠償?
呂暢談“代碼”
也就是說,開發商在建設房屋時,不僅要保證不違反國家相關建設標準,還要考慮是否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對于該網友遇到的情況,雖然對方已經獲得了相應的批準,但如果該網友的正常采光確實受到了對方建造房屋的影響,那么他有權以以下為由與對方進行抗爭:“侵犯合法權益”協商并要求對方提供相應賠償。
法律條款解釋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者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來說,如果兩方的房產相鄰,一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其權利,但同時也有義務保證不妨礙另一方合理行使權利。其他的。這種權利就是我們常說的鄰接權。
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建設房屋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違反國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這一點上沒有爭議。不過,只要符合相關部門的批準,就不會有爭議吧?
很明顯不是。在建造或使用自己的房屋時,除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外,還必須考慮是否會給鄰居帶來負面影響,不干擾他人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否則,即使施工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仍要承擔侵犯他人“鄰里權”的責任。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高層建筑日益增多,房地產建筑的密度也越來越大。與此同時,違法建設、城市規劃不合理、為了方便而亂搭屋頂等現象也屢見不鮮,不可避免地引發各種鄰接權糾紛。
其中,“相鄰照明、日照糾紛”近年來較為普遍,也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問題。
比如,新建的高層建筑遮擋了自己家的采光,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我們該如何維權?今天,楊元律師為您帶來此類燈具權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介紹。
1、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房屋采光權受到損害?
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所享有的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
一般來說,為了滿足權利人的居住或使用目的,房屋需要有一定的日照標準。當房屋的日照標準受到影響,不能滿足權利人的日常使用時,房屋的采光權將被視為受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相關規定,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為冷日2小時及以上,冬至日1小時及以上。對于宿舍、老年住宅、文教衛生建筑等一些特殊用途建筑,還將根據其實際用途確定具體標準。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將根據房屋的使用性質、城市規模、建筑氣候分區等情況,確定房屋應滿足的具體采光權標準。
2、如何保障您的采光權?
首先,需要確定房屋的日照時數是否符合前述標準。
如果房屋主人覺得自家的日照太差,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做日照分析,以確定房屋的實際日照時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法院還需要通過相關鑒定獲得日照分析報告,進而判斷房屋的采光要求。影響程度并作出判斷。
維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向有關部門舉報,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新建的建筑嚴重影響房屋采光,那么該建筑就可能屬于違法建筑。這時,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停止施工或拆除;如果新建工程主體已經竣工,這條路徑維權難度更大,雖然違法性明顯,但由于拆遷阻力巨大,要求拆遷顯然不現實。
另一種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基于上述原因,即便向法院提起訴訟后被認定侵犯了采光權,最終也可能只能獲得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無論選擇哪種維權方式,除非是小規模的個人加建或改建,否則很難要求拆除。
3、如果遮光樓有合法手續,我們能不追究其責任嗎?
當然不是。
一般情況下,經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不會對鄰近建筑物的照明產生太大影響。但現實中,確實有一些項目雖然有合法的審批程序,但仍然對周圍建筑物造成遮光。案件。
根據目前主流的判決觀點,侵犯照明權案件的責任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建筑本身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與是否侵犯他人權利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相鄰建筑物的采光權。因此,如果一座建筑符合規劃要求,只能說明不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但侵犯照明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并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只要有破壞性后果和因果關系就可以確定。
對于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且符合規劃設計規范、侵犯采光權的項目,仍可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4、采光權受到侵害時,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至于侵犯照明權的賠償標準,國家尚未統一規定。雖然一些地區出臺了相關規定,但大多年代久遠,規定的賠償數額和標準很難直接適用于案件。因此,總結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賠償方式基本上有四種。
一是房屋貶值評估方法。
即通過評估確定房屋因被封堵而市值減少的金額,作為補償金額。
二是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確定賠償總額。
第三種方法是先確定侵犯采光權的面積,然后根據公平原則,考慮當地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經濟發展水平,再參考其他地區的賠償數額。城市,法官將確定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
將兩項相乘得到最終補償金額,或者確定每平方米每年的補償標準,并根據房屋的總面積和剩余使用年限計算總補償金額。
四是確定每年因雷害損壞而額外增加的電費、取暖費。
補償總額根據房屋剩余使用年限計算。
具體賠償數額一般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選擇最適合案件情況的計算方法確定。當事人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所述,當房屋采光權受損,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導致房屋貶值時,沒有必要屈服和忍受。即使最終無法換取原有權利,您也應該盡快收集相關證據,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日光照射下,您還可以賠償您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