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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根據《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規定,法院僅受理勞動者因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而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長期繳納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爭議,或者繳費期限、繳費基數等爭議的,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的請求中包含“繳納社會保險費”,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可以“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不予辦理,但其他請求權應當予以處理。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實質性聽證會。
2.因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公共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因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產生的異議和爭議。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糾紛。
7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辦理備案手續的糾紛。檔案通常由雇主保存,因為檔案是歷史性的,無法復制。檔案丟失后,工作人員不知道原始檔案的內容,無法完成舉證任務。即使他們能夠提供證據,用人單位也無法更換之前的檔案。即使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很難執行。因此,補辦手續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