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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黃浦區刑事律師建議,新的《刑訴法解釋》大幅修改了200多條,這必然會影響刑事辯護,并為刑事辯護提供新的空間。接下來,黃埔刑辯律師將從這個角度談幾點。由于時間限制,
部分內容不予討論。
一是關于撤訴建議的辯論。
新《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上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后,對事實明顯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訴。一個提議撤回起訴的案件,
如果人民檢察院不同意,在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一般不得在庭審后撤回起訴。“這一條很有意義,它明確了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階段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這為黃埔刑事辯護律師提供了新的辯護空間。
黃埔刑辯律師可以激活此條,在庭前會議期間幫助法院在庭外攔截一些不符合起訴或定罪標準的案件。
具體怎么做?首先看案件是否適用,即案件的適用范圍。如果黃埔刑辯律師手中的案件“事實明顯不清,證據不足”,黃埔刑辯律師在閱卷和開會后決定不認罪,那么這類案件可以“建議駁回”。
接下來,黃埔刑事辯護律師根據新《刑訴法解釋》第227條向法院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在庭前會議中,黃浦刑事辯護律師直接指出了檢方的證據,指出檢方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隨后黃埔刑事辯護律師不得不說服法官建議檢方撤訴。如果檢察院撤回起訴,那么案件將告一段落。如果檢察院不撤銷指控,它將繼續見法院,而黃埔刑事辯護律師仍將不認罪,因此對抗將是對抗。如果法庭開庭,
準備作出無罪判決,如果檢察院此時提出撤回起訴,(法院)不會允許(撤回起訴)!法院直接宣判無罪。黃埔刑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樂于接受這一結果。
上海黃浦復興公園的刑事律師建議有律師擔心,如果黃浦刑事辯護律師在庭前會議上對證據和事實提出意見,會提前暴露黃浦刑事辯護律師的論點,讓公訴人提前做好有針對性的準備。
增加未來審判中的辯護難度。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即使此時沒有提及,檢察院在開庭時也可以隨時要求補充偵查,并且可以申請延長審理。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方的權力。所以,
既然黃埔刑辯律師有機會在庭前會議上就檢方的證據和事實向法庭提出實質性問題,黃埔刑辯律師就不會浪費這個寶貴的機會。
第二,關于管轄權的爭論。
新《刑訴法解釋》的第18條和第20條修改了指定管轄權。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理比較適宜,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边@意味著,
在指定管轄權時,上級法院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下級法院或無管轄權的下級法院。它的標準是“更適合”,這是一個非常靈活的標準。適用的案件主要有:管轄不明確或者管轄有爭議的案件,
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犯罪。
新條款《刑訴法解釋》20為黃埔刑事辯護律師提供了辯護空間,即關于管轄權的辯論。首先,黃埔刑事辯護律師要注重管轄權,這關系到司法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其次,黃埔刑辯律師要先做一個評估。
看本院目前的管轄是否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是否存在外部因素。評估后,黃埔刑事辯護律師決定不提這一管轄權異議。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黃埔刑事辯護律師可以指出目前審理該案的法院“不適合審理”。
提出N個以上具體理由,還可以要求上級法院“準確投票”并直接指定某一法院,同時指出該法院“更適合”的理由。當黃埔刑事辯護律師提出管轄權異議時,也可以通過申請回避的方式綜合運用。比如申請院長回避,
這實際上關系到這個法院能否行使管轄權。之前,一些律師申請法院所有法官回避,這實際上涉及法院能否行使管轄權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黃埔刑辯律師在提出管轄異議時應考慮黃埔刑辯律師的整體辯護方案。
考慮是否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是證據的辯論。
新的《刑訴法解釋》有許多關于證據修改的規定,由于時間限制,黃埔刑事辯護律師僅選擇其中三項。
首先是新《刑訴法解釋》第五十七條:“辯護人認為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
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取得。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氨疚牡囊粋€新部分,
即辯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監察機關收集但未調取的證據,這一點需要黃埔刑辯律師注意。
再看新《刑訴法解釋》第71條:“證據未經法庭出示、辨認、質證等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北緱l刪除原“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修改非常重要,
它意味著所有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出示,鑒定和交叉質證,并在核實后有可能成為最終裁決的基礎。因此,黃埔刑事辯護律師在進行證據辯護時,應仔細盯緊檢方,看是否有證據支持自己的指控。
證據是否在法庭上出示;黃埔刑事辯護律師還需要研究法院判決書,以核實他們所接受的證據是否已在法庭上出示和核實。如果沒有,那么黃埔刑事辯護律師對此提出質疑,或者上訴和上訴,同時對證據和程序進行辯護。
第三項規定是新《刑訴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該條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不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
人民檢察院不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皢栴}是,如果立案證據仍然不足,相關事實仍然存疑,該怎么辦?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釋的同一天,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發出,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答復:“因證據材料不足對相關事實存疑的,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決?!币虼?,當有73個病例時,
黃埔刑事辯護律師可以根據第73條和疑罪從無原則提出有利于當事人事實認定的辯護意見。
第四,關于財產的爭論。
新的《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涉案財產進行全面審理,涵蓋程序上的一審和二審,還規定可以進行投訴(第457條),明確“案件事實包括有關涉案財產處理的事實”(第72條)。
規定《附人訴訟財產保全辦法》(第189條)規定庭前會議和庭審包括對涉案財產的調查、允許案外人出庭發表意見(第228條和第279條)、細化前置處置程序(第439條)。在過去的許多年里,
黃埔的刑事辯護律師普遍重視對人的辯護,但不重視對財產的辯護。黃埔刑事辯護律師應適應時代需求進行調整。具體怎么做?總之,要像民商事律師一樣,積極為當事人爭取財產利益。
在訴訟的各個環節根據實際情況對財產問題提出辯護意見。我還想提醒您,刑事辯護律師為財產辯護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于這部分工作,不要忘記收取律師費。上海黃浦區刑事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