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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單位”的含義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備案并具有營業執照。
“非法經營單位”主要是指沒有營業執照、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非法經營單位”沒有資格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員工遭受工傷,“非法經營單位”本身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工傷賠償辦法
非法經營單位的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雇主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殘疾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補償金。單位應當對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
3.工傷賠償項目
一次性補償包括職工、童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費用和治療期間的一次性補償。一次性補償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童工死亡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屬地原則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人員、童工所在單位支付。職工、童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協調地區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貼和必要的交通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全部由殘疾職工、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一次性補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6倍,二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4倍,三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2倍,四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0倍,五級傷殘是基礎傷殘的10倍。補償標準為殘疾人基準額的8倍、六級殘疾基準額的6倍、七級殘疾基準額的4倍、八級殘疾基準額的3倍,九級傷殘基本金額的3倍。賠償金額為基本金額的2倍,10級傷殘為基本金額的1倍。
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協調區內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因事故受傷或者因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給予補償,并一次性支付喪葬費按照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給予補助。及其他補償。
5、職工平均年工資
指上一年度公布平均工資的地區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口徑按照工資總額規定計算。一般由省級發布,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上限和下限)。如果是個人則上一年的平均工資是個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依據。平均工資是反映工資總體水平的指標。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每名職工所賺取的平均貨幣工資。示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