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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我們先看案例:
2018年8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高某與被害人龔某在酒店內飲食。其間,犯罪嫌疑人高某將自己的“空調清洗劑”當“酒”倒給龔某喝。龔某飲用后因中毒和消化系統損傷入院治療。隨后,受害人龔在救治過程中因感染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高某因過失,誤將有毒物品給予他人,致他人受傷后死亡。其行為違反了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233條的規定,應以過失罪起訴。以致死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在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由于他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樣的后果,所以他產生了導致這樣惡劣后果的心理態度。
其特點是:
1、沒有遠見。
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希望或者不允許后果發生,但仍然實施可能導致有害結果的行為。根本原因是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否則他就不可能這么做。采取行動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結果的發生。
2.應當預見。
應當預見性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預見責任并且有預見能力。如果根本不應該預見到,主觀上不存在有罪,也不負刑事責任。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
(1)預見義務。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負有可預見的責任。
(2)預見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應該是預見到的。如果他不能預見,就不會負刑事責任。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預見能力,主要有三種觀點: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事實上,對于經營過失應當采用客觀理論。對于一般過失,根據實際情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為準。
之所以應該預見卻沒有預見到,是行為人的疏忽所致。如果不是由于疏忽,而是由于年少、無知、精神疾病等原因,就沒有罪過。
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
案例:張三是一名農村小學教師。他從小在山里長大,練就了一身好本領。于是,我在網上買了一把全新的彈弓和幾百發鋼珠,和幾個朋友去鄉下打獵。為了訓練自己的眼力和身手,他開始晚上練習。然而,這一次夜游,他卻沒想到,小鋼珠竟然讓他鋃鐺入獄。晚上九點左右,他和三個朋友在綏河橋下用鋼珠射擊。張三一共射出7顆彈子,其中一顆彈子擊中了剛剛經過的北京南開往上海虹橋的G157次列車。鋼球擊中玻璃,發出“啪”的一聲,導致玻璃破碎。窗戶破損。
次日,G157次列車進行緊急搶修。此前延誤造成的搶修費用及經濟損失共計266,979.49元。
根據《刑法》第119條規定:……]犯前款過失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張三主觀上并無損壞車輛的意圖,只是在打獵時不小心撞到了玻璃。因此,其具有過失心態,應以過失損壞車輛罪處罰。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但因過失而未能預見到這種后果的心理態度。過度自信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但又相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后果的心理態度。
已預見的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
其次,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與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行為人只預見到其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