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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條件是為了保證征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制度。征用土地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網友咨詢:
征地的條件是什么?
律師答復:
1.征用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屬權力。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征用土地。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須依法取得批準。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提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4、被征地單位必須依法得到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所有權證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征地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律師補充道:
征地程序包括:
1.初步通知。
2.現狀調查與確認。
3、征求意見并組織征地聽證會。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和上報。
5、征地審批。市、縣人民政府報送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和審核。
6、征地公告。
七、兩次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權利。
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和土地的交付。
【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關于房屋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區舊城區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王平律師簡介
王平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研究生學歷。目前擔任多家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民商事業務,尤其擅長建筑、房地產業務。從事法律職業近20年,每年辦理各類案件近百件。從此,他擁有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