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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條聽證會《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案件聽證工作管理規定》: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案件、企業經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公開舉行。
普陀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一、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決定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律訴訟制度規則》第三百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如果無法確定網絡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我們追究其刑事社會責任,則屬于證據能力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諸多疑點,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發展之間的矛盾已不能合理有效排除的;
(4)從這些證據得出的結論在中國更有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
(5)根據學生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律,結論明顯不合理。
第二,涉案企業不依法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烏克蘭生態與自然資源部、環境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全國工商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關于建立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企業犯罪案件,
第三方組織的合規檢查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應當作為依法作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起訴、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重要參考,并提出量刑建議或者檢察建議、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涉案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認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處置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結合合規材料,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涉及企業的犯罪,
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審理案件的規定》舉行聽證會,并可以邀請第三方組織成員參加聽證會發表意見。
第三,不起訴處理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解除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起訴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罰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刑事從寬政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
1、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的條件,依法適用不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依法嚴格把握起訴條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能不起訴就不起訴。
對于初犯、同案犯、預備犯、緩刑犯、過防衛、過回避、未成年犯、老年犯、親友、鄰居、同學、同事等因案件產生的糾紛,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不起訴。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
責令被告悔過、賠償、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
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議從寬、緩刑等量刑措施。
2.輕微刑事案件可依法從寬處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教學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有必要對我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分析進行研究和調查。
了解未成年人的人格發展特點、家庭經濟狀況、社會生活交往、成長過程中的經驗知識、企業是否具備幫教工作條件等。
普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除主觀上具有嚴重社會環境危害性的情形外,根據相關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可捕可不捕,可訴可不訴。對于確需起訴的未成年被告人,
應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緩刑等量刑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