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胎兒也有繼承權嗎?有繼承權,除非胎兒在分娩時死亡。
2.哪些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哪些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某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4.哪些機構可以擔任被監護人的臨時監護人?被指定監護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處于不受保護的狀態,
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擔任臨時監護人。
5.老年人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與其近親屬、其他人或者組織協商確定其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6.因突發情況導致病房無人值守怎么辦?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7.離婚時取得子女撫養權的配偶能否委托父母代為撫養?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可以。
8.被宣告失蹤的人的財產由誰來保管?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爭議,由法院指定。
9.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誰來承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它是由家族財產承擔的;如果無法區分,則由家庭財產承擔。
10.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責時造成的損害由誰承擔責任?由法人承擔。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簽訂合同,只要相對人不知道其實際權限,該合同對法人仍然有效。因此,選擇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
一般是控股股東的自然人。
11.什么是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利益屬于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
1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什么?代理人明知或者應知委托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
13、正當防衛超出必要限度的,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4.受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造成的損害是否應當賠償?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5、因自愿緊急救助他人而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是否承擔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
16.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什么?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最長保護期為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7.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自上一個績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8、法院可以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處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嗎?我不能。
19.權利人向義務人請求履行能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當然可以。
20.不動產物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不適用。
21.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于撫養費的請求?不適用。
22.合同一方可以放棄訴訟時效利息嗎?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23.提前預告登記有什么用?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24.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對商家有約束力嗎?是的。但是,如果該決定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被侵權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5.尋找失物懸賞廣告的承諾有效嗎?生效,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6.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在承包期內可以收回承包地嗎?我不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7.土地經營權可以轉讓給他人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
28、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處理?自動續費。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9.居住權如何產生法律效力?首先,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在登記時確立。
30.有居住權的房子可以出租給他人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出租給他人。
31.保證合同包括哪些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32.擔保權益的法律范圍是什么?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33.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除法律規定外,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4.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可以抵押嗎?我不能。
35.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我不能。
36.查封的房產可以抵押嗎?我不能。
37.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當然可以。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8.抵押權人可以不經過法院直接與抵押人達成折價協議嗎?當然可以。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權人可以向抵押人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協議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
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39.什么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它們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彼此協商。常見的格式合同,如保險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40.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除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訂立合同,否則該合同應視為對法人有效。
41.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索賠嗎?一般不能同時主張,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當事人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因此,
本質上,你只能在兩者中選擇一個。
42、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約定的數額?20%。超出部分不具有存款的效力。
43.如果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我可以要求法院調整嗎?當然可以。
44.因出賣人無權處分標的物而買受人無法取得標的物,合同是否有效?仍然有效,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45.買賣雙方沒有就貨物的檢驗期達成協議。如何確定貨物的檢驗期?除非標的物有約定的質量保證期,貨物的檢驗期限最長為兩年,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計算。
46、對于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限,如何確定?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以賣方確定為準。實踐中,賣方可以發函告知買方試用期限以及貨物價格等事項,如試用期限屆滿,且買方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未作約定,如何處理?未作約定的,賣方無權主張使用費。
48、未付電費,供電人可以馬上斷電嗎?不可以。用電人不付電費,供電人應給與催告并給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繳納電費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程序中止供電。
49、贈與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除外。(待續)上海嘉定刑事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