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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是考試的重點和常見考點,對學生的考查往往采用理解題和記憶題混合的形式。民法考試過程中極易出現記憶題和案例題混合的情況。其中,擔保權的區分是物權法中常見的考點,選擇題的選項很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區分擔保物權中的不同權利。
擔保權益分為抵押權和留置權。但抵押權在實施擔保時并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權,而質權和留置權都需要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權,因此在區分過程中需要明確區別。
1、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財產的占有轉移給債權人,債權人以該財產的占有作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一定的付款或者履約義務的擔保。責任解除后,質押財產應當返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拍賣,并優先受償。由于質押需要轉移占有權,因此根據質押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2.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權清償前保留該財產,在債權清償后未清償時依法出售留置財產。一定期限內,并優先獲得價格收益。獲得賠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上。
由此可見,它們的使用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質押是當事人為了實現債務的擔保而約定的擔保方式,而留置權是保證債務不被清償的法定權利。扣押他人個人財產的權利。其次,質權人對質物的占有是因擔保物權的履行而實現的,而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由留置權人享有的權利。第三,兩者實現的時間也有區別。質押物只有在債務到期未清償時,才能由債權人處分。留置權給予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時間,只有在期滿后才可以扣押動產以實現權利。最后,因留置物滅失或者債務人提供充分擔保,留置權消滅;質物滅失且不能返還時,質權消滅。
基于此,我們可以知道,做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判斷題干中給出的條件,然后得到正確的答案。相信通過不斷的練習,你一定能夠清晰的分辨出考點。也歡迎您來CCC課堂和我們一起學習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