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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是行政性質的單位。地方稅務局實行中央和省、市、縣垂直領導體制。1994年實行稅制改革時,原省級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的地方稅務局與財政局合稱財稅局)。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副省級地方稅務局體制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內資企業)、繳納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物價調節基金、工會經費等。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稅費征管實施辦法、規章制度。
(二)檢查、監督全省各級各部門、單位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的稅款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基金的征收管理,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和集體企業及集體企業的財務管理。私營企業。
(四)負責編制和上報全省地稅系統納稅計劃、稅收核算和統計報表。
(五)組織實施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制定征管憑證管理制度并檢查監督制度執行情況。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勞動工資、機構設置和經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系統內干部的考核、任免。
(七)負責地稅系統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