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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義務:它對義務主體施加的義務是不從事具體的競業禁止行為。法律或合同規定不得實施某些行為。因此,競業限制義務本質上是競業限制義務的一種。遺漏義務。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競業限制可分為法定競業限制和合同競業限制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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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競業限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師答復:
競業禁止是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因此,在任職期間,必須始終遵守,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準,不得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同類的業務。競業限制義務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密切相關。一旦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他們就不再需要承擔這項義務。
企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未支付賠償金,經催告職工仍不支付賠償金的,職工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免除相應義務。公司股東違反競業限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業人員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僅造成一般損害,則無需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補充道: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存入以其本人或者他人名義開立的賬戶;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利用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經營與自己所在公司相同的業務或者為他人;
接受他人與本公司交易的傭金并據為己有;
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
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