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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只有當村民認為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侵犯村民合法權利時,才有權利這樣做。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
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2021)京01行末31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福友,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秀英,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桂花,女,1951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
上述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為北京盛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海麗。
上述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為北京盛運(天津)律師事務所見習律師尚文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為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西園游樂場108號。
法定代表人朱海濱,鎮長。
委托代理人為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叢林。
委托代理人為北京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靜。
上訴人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向被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海淀鎮政府)提起訴訟,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北京0108行初468行政號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福友、李秀英及其代理人吳海麗、尚文欣,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叢林、王靜出庭并參加訴訟。目前該案已結案。
2020年3月9日,海淀鎮政府向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發出海淀鎮政府回復函(以下簡稱回復函)。回信的主要內容是:“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均為非農業戶口,不是樹村村民,無權要求我單位對海淀區海淀鎮進行檢查”,北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樹村村委會(以下簡稱樹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責令其改正。單位采取謹慎態度,對樹村村委會的相關行為進行了調查核實,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于2016年8月3日組織召開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樹村地區住宅騰退安置方案》(以下簡稱《安置方案》)并作出表決通過的決議,經審查,未發現樹村村委會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安置方案》,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不服復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復函,責令海淀鎮政府重新審理李福友、李秀英的偵查起訴申請。秀英,孟桂華.訴訟費用由海淀鎮政府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報本村人民政府審查?!眰浒傅泥l、民族鄉、鎮。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法律權利。財產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據此,海淀鎮政府有權對樹村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進行調查處理。法律職責?!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村民代表會議召開”。由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能召開,并作出決定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在此情況下,在收到010-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提交的30000,海淀鎮政府對樹村作出決定《責令改正申請書》《調查函復函》《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關于樹村地區住宅騰退安置方案及騰退相關事項的決議》《安置方案》010-3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安置方案》:010-30000《責令改正申請書》委員會提交的參會代表代表等材料及決議公示照片進行審核核實,海淀鎮政府經調查核實發現,《責令改正申請書》是由樹村村民代表投票的國會未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故于2020年3月9日發出復函,將相關情況書面通知李福友、李秀英等人。孟桂花。復函認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不當之處。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民法第《調查函復函》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人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回函,判令被上訴人重新審理上訴人的申請。上訴理由是:1、被上訴人對樹村村委會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令改正的法定義務。其發出的答復函將采用信函形式,對屬于其法律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答復。這已經是非法的了。答復該行為依法屬于行政訴訟范圍;2、樹村村委會制定的《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等人有權申請責令改正,也是本案的訴訟主體;3、回信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系被上訴人主張的征用涉案土地而非休假。
被申請人海淀鎮政府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海淀鎮政府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關于樹村地區住宅騰退安置方案及騰退相關事項的決議》郵件收據截圖及郵件查詢記錄,證明海淀鎮政府收到了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2020年1月14日《信訪條例》郵寄;2、回信EMS投遞查詢記錄截圖,證明海淀鎮政府于2020年3月9日將回信郵寄給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4.010-30000、5、參會代表簽字表、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7、宣傳照片。上述證據證明,樹村村委會有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的相關信息和申請。詳細說明報告所述情況,未發現村民代表大會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8、參照案例證明,蜀村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搬遷安置事宜屬于政策調整范圍,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同時,海淀鎮政府提供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安置方案》、《責令改正申請書》、《安置方案》作為其法律依據。
在舉證期限內,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北京郊區房產權屬證明;2、房產買賣契據;3、會員建房批準書。表格,4.(2015海民初)第13786號民事判決書,上述證據證明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依法對涉案房屋擁有法定份額,并具備提出申請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更正;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6.《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筆錄》,上述證據證明,樹村委會經召開樹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批準了《安置方案》。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認為行為違法,依法向海淀鎮政府申請責令改正;7、證明海淀鎮政府出具的復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上述證據已當庭質證。一審法院認為,海淀鎮政府提交的證據8與被訴行政行為無關,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證據形式上符合《責令改正申請書》規定的證據形式要求,但與證據不一致。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具有關聯性,法院予以采納。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提交的證據7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不能作為證據;其他證據符合證據形式要求,且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相關的,法院予以采信。
上述證據均已隨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審查了一審卷宗,經審查核實,同意一審法院關于證據證明的意見。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向本院提交了《安置方案》及相關材料,證明樹村村委會無權制作《調查函復函》。經當庭質證,被申請人海淀鎮政府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經本院審查,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37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孟桂華、李麗紅、李麗玲共同起訴樹村街BX北號,北京市海淀區X室、西X室享有六分之一份額,李福友、李秀英享有該房屋六分之一份額。
2020年1月14日,海淀鎮政府收到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郵寄的《安置方案》,要求樹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安置方案》并責令改正。后海店鎮政府會同樹村村委會進行了調查核實。同年2月20日,樹村村委會向海淀鎮政府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說明村委會于2016年8月3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樹村地區住宅騰退安置方案及騰退相關事項的決議》,會議應出席村民代表47人,實際到會的村民代表46人。46人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安置方案》號,并公布了會議相關決議。此外,樹村村委會于2016年8月3日向海淀鎮政府提交了出席會議代表簽字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決議公告照片等材料。經調查,海淀鎮政府于2020年3月9日向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發出復函,告知其未發現與通過的010-30000選票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由樹村村委會在村民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規定的情況。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據查,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均在本院庭審中證實,其戶口不在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鎮蜀村,但均擁有城鎮戶口。
本院認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行使自治權,讓村民依法處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為維護村民利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權利和合法財產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進行更正。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只有當村民認為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侵犯村民合法權利時。只有這種情況,我們才有權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要求鎮政府責令改正。
本案中,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雖然通過民事訴訟取得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鎮蜀村的房屋所有權,但三人均具有城鎮戶口,并非海淀區海淀鎮蜀村村民。北京市海淀區。他們無權要求海淀鎮政府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海淀鎮政府的復函對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的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的訴訟請求。該結論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第010-30000號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李福友、李秀英、孟桂華分擔(已繳納)。
此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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