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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詐騙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都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它們都是針對貸款的犯罪。兩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難以區分。下面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區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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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被告人高經緯原系大連中信順達貿易有限公司經理。2007年10月,宋某欲向高經緯購買一輛奧迪Q7越野車,并申請汽車貸款。高經偉利用偽造的由大連嘉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的車輛訂車合同、首付款收據、貨物進口證明、進口機動車檢驗單等材料,向宋某向大連市政府提供貸款60萬元。交通銀行分行。2007年11月23日,60萬元借款轉入大連中信順達貿易有限公司賬戶后,高經緯并沒有告訴宋某,而是用該筆錢償還欠款等,且未提供奧迪Q7越野車至宋。隨后,高經緯離開大連,聯系不上。
2011年10月5日,高經偉主動到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投案自首。
案發后,大連嘉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還清了銀行貸款。2014年2月15日,高經緯退還了大連嘉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墊付的60萬元,并取得該公司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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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流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經偉利用虛假證明文件,以宋某買車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60萬元,并擅自處置該筆款項后逃跑。高經緯的行為足以認定其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但指控高經偉詐騙貸款罪定性不當,應予糾正。
一審后,上訴人高經偉及其辯護人承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但不承認貸款詐騙罪,認定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高經偉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及證明文件,騙取擔保公司為宋某購買汽車提供擔保,并利用上述合同文件的規定,擔保作為詐騙金融機構獲取特定金額貸款的手段。數額巨大,結合其作案前的經濟狀況以及收款后的行為,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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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高經偉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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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講解
一般來說,利用虛假信息獲取銀行貸款可能涉及兩種犯罪,詐騙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這兩項犯罪都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詐騙貸款罪的客體是金融秩序和安全。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為了明確區分兩種犯罪,應注意以下幾點:
犯罪主體不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是自然人。
犯罪目的不同。貸款詐騙罪不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而貸款詐騙罪則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觀要求不同。貸款詐騙罪客觀上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后,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而貸款詐騙罪只要以詐騙手段取得的貸款達到較大數額即可。
最高法院的判決有所不同。貸款詐騙罪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而貸款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兩種犯罪在客觀和法律量刑上最根本的區別在于,貸款詐騙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沒有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貸款詐騙罪則需要有明確的非法目的。占有是主觀的、有意的。
回到上述案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辯稱,上訴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經調查發現,在宋某辦理購車業務期間,中信順達公司及高經緯本人的經濟狀況均出現惡化。上訴人高經緯應當認識到,該款項一旦被挪作他用,可能存在無法返還的風險。上訴人高經偉在發放貸款前,偽造了提供擔保、發放貸款所需的文件。貸款收到后,這筆錢被用于買車以外的用途,并且有一部分轉入了他的個人名下。他多次向宋謊稱錢還沒有到。當他無法交付汽車時,他沒有還款的意圖或實際行為。在還款壓力下,他態度不積極,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相反,他逃離了當地,并與有關方面斷絕了聯系近四年。綜上,可以認定上訴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文章來源:北大神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