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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書。擔保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意量刑建議、適用程序等內容,并由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值班律師簽署。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2條
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況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4、公訴指控的罪名與審判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