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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周某是浙江省紹興市xx街道xx村村民。2008年,因老房子年久失修,周某打算拆除舊房,蓋新房,于是向村委會提交了建房申請,但遭到拖延。一年來,村委會沒有任何答復。
2009年,周某拆除了舊房,蓋了新房。新建的房屋為二層樓房,建筑面積180平方米。但房子建成后,并沒有規劃許可或其他審批手續。
2018年10月,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周某的房屋被納入征地范圍。但后來,負責安置補償的街道辦事處并沒有來與周某協商賠償,而是直接將《限期拆除通知書》交給了周某。通知內容為:“你們未經批準擅自建造房屋,違反《城鄉規劃法》號第四十條的規定,現責令您一周內拆除違法房屋。逾期不拆除的街道辦事處將依法進行拆遷。”
周某接到通知后,立即向街道辦事處說明情況,但街道辦事處仍要求他自行拆除房屋。周某無奈,只好委托律師對《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行政訴訟。但案件開庭前,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強拆了周某的房屋。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強拆是否合法?
街道辦事處拆遷周某房屋屬于行政強制行為。無論周某的房屋是否合法,街道辦事處拆遷房屋都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認為該建筑物違法,必須強行拆除的,應當首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當事人有權作出決定。陳述和辯護;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后,并應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沒有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甚至明知周某已提起訴訟,仍不讓訴訟結案,并強行拆除房屋。這種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周家房屋違法。
四、律師總結
本案也是以拆代征。雖然房子是2009年建的,但《城鄉規劃法》實施后,根據法律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才可以施工。然而,周某申請建房,村委會卻遲遲沒有行動。所以,這并不是周的本意。
而且周某在宅基地上蓋了房子,不影響規劃。《城鄉規劃法》還規定,未辦理建設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一律不予拆除。只有在無法消除對城鄉規劃的影響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