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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當其負債達到或者超過其擁有的全部資產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喪失清償能力的行為。
網友咨詢:
企業破產財產的清算順序是什么?
律師答復:
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金,以及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劃入職工個人賬戶,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的金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補償;
前款規定以外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屬于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費用;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費用、報酬和聘用人員的費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屬于互利債務: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財產無故管理而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行為產生的債務因利潤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因繼續經營而應付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債務;債務人的財產造成他人損害而產生的債務。
律師補充道:
管理人應當及時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數額;
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和數額;
破產財產分配的實施辦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應當報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金,以及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劃入職工個人賬戶,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的金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補償;
前款規定以外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滿足同順序清償要求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