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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犯罪是一種常見的刑事犯罪,是指違反商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商業犯罪的罪名很多,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罪、商品聲譽罪等。
那么什么是商業刑事犯罪中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呢?下面,奉賢刑事律師將為讀者解答相關知識。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于阻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節選)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信息。
本規定所稱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和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一定的適用性,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理想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程序,包括簽訂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工藝信息和計劃信息包括理念、速度、產品配方、制造工藝、生產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來源信息、產銷策略、招標標底和招標內容等信息。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業秘密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應當防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脅迫、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應用或者同意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條約約定或者權利人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4)權利人的雇員違反條約約定或權利人根本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應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2.《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侵犯常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七條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巨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額外緊張原因”,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侵犯常識產權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選)
第三條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應當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思悔改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適合緩刑的。
第四條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違法所得、違法策劃的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危害等因素,依法予以罰款。罰款數額一般為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或者按照非法經營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間接投訴有證據證實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六條單位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按照《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侵犯常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七條此前公布的法律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嚴重犯罪行為。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在線咨詢奉賢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