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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這樣一條關于加班的新聞,引起了熱議。
消息是這樣的,稱某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一位官員表示,未經單位批準或確認,工人自行加班的,是不合法、無效的加班,單位有權不支付加班費。
那么這種觀點站得住腳嗎?
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均規定加班: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提及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
所說的都是“單位安排”,是指只有單位安排員工上班才需要加班,或者員工的加班經過單位批準或確認,才是合法有效的加班。
這是理論上可以理解的觀點。
現實中,一些勞動仲裁員或法官認為,在加班方面,如果工作量很大,無論誰做,都一定有加班,不存在批準的問題。
如果不清楚工作量是大還是員工效率高還是低,那么這種審批制度就會產生一定的對抗作用。現實中也有判決以打卡時間作為加班時間的充分證據,認為單位內部審批規定無效。這樣的情況并不經常發生。
主流觀點認為,從風險防范的角度來看,無論仲裁法官今后如何解釋和認定,單位都必須有加班審批的規定。有些單位的做法是規定必須提前報批,事后有確認。計算的加班時間必須與打卡記錄一致,單位才會認為是合法有效的加班。從理性的角度來看,內部制度如果提前規定好,并沒有什么大問題。
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員工下班后在單位內加班,未經單位事先批準或確認,且其行為確實與工作有關,這種情況下,員工將被視為因工受傷。工傷?
一般來說,這種情況被診斷為工傷的概率是比較高的。也就是說,勞動部門和法院部門都會間接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身份。因此,這種審批制度只能說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和預防性作用。
此外,對擅自留在單位內的員工,單位還應當予以糾正。有些員工下班后不回家,在單位內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看八卦新聞、玩網絡游戲等,這種員工應該予以糾正。最好下班后就讓他離開,不要呆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