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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網聊城3月19日報道(記者嚴云干通訊員王曦雨朱曉銳)一名“1995后”女孩因工傷雙腿被截肢,但她積極維權并獲得賠償。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聊城市某公司向張某賠償50萬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2016年的一天,聊城市一家醫院的女職工張女士被父親用電動車載著去車站上班。途中,她與一輛無牌輕型卡車追尾,導致張某右下肢受傷。損傷、右股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張某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住院70天,花費醫療費6.9萬余元。隨后,聊城市某醫院注銷登記,更名為聊城市某公司。
2017年9月,張某向聊城市東昌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2月,東昌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張某為工傷。聊城市某醫院(后改為聊城市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工傷認定證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同年7月,聊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發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稱張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五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為無自理障礙。同年9月,聊城市東昌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聊城市某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金共計60萬余元。同年11月,聊城市某公司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為由,向東昌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張某與聊城市某公司形成勞動關系,聊城市某醫院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工傷證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故工傷證明已發生法律效力。為了更好地解決此事,真正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東昌府區法院的辦案法官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聊城某公司市政府支付張總補償金額新臺幣50萬元。
法官稱,工人張某受傷,年僅20歲就被截肢。他正處于人生最美好的年華。在這樣的時刻遭受這樣的傷害,令人心痛不已。用人單位本應繳納保險卻未繳納,在勞動者受傷后又未履行義務。這確實是錯誤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勞動者因工受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勞動者辦理保險賠償,減輕勞動者的經濟壓力,安撫勞動者的心靈。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也應積極維權,避免利益受損。
責任編輯:李云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