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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的刑事律師看到這樣一則新聞,大致內容如下:53歲的李萍重傷住院,腦死亡后家屬被告知放棄治療,并簽署了器官捐獻登記表;被宣布臨床死亡后,肝腎器官被切除,家屬獲得20萬“補貼”。
后來,他的兒子石祥林發現這個“捐贈”是假的,最終確認是由一個非正規機構捐贈的。涉案人員被判侮辱尸體罪。那么,侮辱尸體罪是什么?侮辱尸體罪會判刑嗎?
侮辱尸體罪是指暴露、猥褻、損毀、涂寫、踐踏尸體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本罪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主體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故意的,
即明知是他人身體而故意侵害。可能的行為人的動機是多方面的,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所謂侮辱尸體是對直接侮辱尸體等各種行為的概括,這種行為沒有必要公開進行,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具體而言,上海刑事律師表示,侮辱尸體罪一般包括以下行為:
損害:即對尸體的物理或化學損害或破壞。它不僅包括對整個身體的損害或破壞,還包括對身體某一部分的損害,如焚燒、肢解、分裂或非法解剖、毀容死者面部、取走大腦等。就時間要求而言,
行為人必須在被害人死亡后對其身體造成損害,否則,如果被害人未死亡,其損害行為構成謀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
猥褻:玷污、侮辱或蔑視尸體的行為。例如,強奸尸體或剝奪其衣服,將其暴露在公眾面前,在尸體上涂鴉甚至鞭打;觸摸尸體的生殖器,向尸體吐口水,涂抹不干凈的東西都是猥褻行為。
以刺激幸存者感情的方式處理尸體或非法處理尸體。這種行為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傷害了社會風化。
使用違反傳統喪葬習俗或宗教埋葬習慣的方法埋葬和處理尸體。不同的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違背民間習俗而掩埋、處置尸體,傷害民族感情,顯然是侮辱尸體的行為。
例如,不要埋葬棺材,將尸體運進河里,將尸體沉入海港,將尸體傾倒在孤獨的沼澤中,將尸體直立埋葬等等。除非當地少數民族的習俗允許上述行為。因此,對這種行為的認定應該因不同民族的習俗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他形式的侮辱身體。如遺棄尸體、埋葬后無故挖棺、暴露尸體和其他形式的玷污、出售尸體和非法使用尸體。
侮辱尸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該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該條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只有告訴才以侮辱罪處理。根據本法第38條的規定,意思是只有受害人告訴了才處理。如果受害者因受到脅迫或恐嚇而無法說出,
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侮辱罪之所以在本法中被告知后才處理,是因為大多數侮辱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和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對社會的危害性不是很大。
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調解和其他緩解方法來解決。需要指出的是,“告知后才處理”并不意味著不告知不構成犯罪,而是不告知就不會對這種犯罪提起公訴。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已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被害人無法辨認或者喪失辨認能力的情形。“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不僅損害受害者個人的名譽,
危害國家利益。
以上內容是上海刑事律師看完新聞想給大家講解的法律知識《死者肝腎被“假捐獻”,6名醫護人員涉侮辱尸體罪被捕判決侮辱尸體罪》。雖然我們對侮辱尸體罪并不熟悉,但在生活中可能會遇到很多情況。
比如新聞中的這具遺體“假捐贈”。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希望通過這篇文章,讓更多的人了解有關侮辱尸體罪的法律知識。上海嘉定區侮辱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