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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
網友咨詢:
驅逐出境是如何進行的?
江蘇君奧律師事務所王欣怡律師回答:
對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法、監控,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文件或者官方文件實施:
對被判處單獨驅逐出境處罰的外國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送達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對省公安廳負責。由同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外國人,主刑期滿后,附加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將罪犯判決書原件和執行通知書提交所在監獄主管部門。最初在主刑期滿前被拘留一個月。副本或者復印件送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被公安部驅逐出境或者責令限期出境的外國人,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處罰裁定執行。
外國人被公安機關驅逐出境、縮短停留期限、吊銷居留資格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決定執行。
被縮短停留期限或者被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接待單位也可以安排出境,公安機關根據決定負責監管。
我國政府按照國際條約或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號規定,將享有外交、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或者不可接受的人,拒絕承認其外交、領事身份,并責令其限期離境。時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主動出境的,由公安部指定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督執行外交部的公文。
江蘇君奧律師事務所王欣怡律師分析:
被強制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所有允許在我國居留的文件將被沒收。護照上簽證有效期應當縮短、加蓋不得延期印章或者取消。所有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都必須被列入不準入境人員名單。對于被迫出境的外國人,執法機關應當查驗其有效護照或者替代護照的其他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未持有上述簽證或證件的人員應提前聯系本國駐華使領館,由使領館負責辦理。境內有接待單位的,接待單位應與使領館聯系。無接待單位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領館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與使領館聯系。境內無使領館或使領館拒絕配合的,應報告外交部或公安部,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負責具體實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寄遞機構確定的時限立即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執行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
《刑法》第三十五條外國人犯罪,可以單獨或者追加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