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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失職侵權罪立案標準規定》第一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應立案:生產、銷售假劣藥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可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行為不履行查處職責的,
導致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繼續發生的;三次以上未履行查處職責,或者未追究三個以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責任的;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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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主觀方面看
1.首先要看放縱的前提條件是否合適,——所放縱的是否屬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商品經濟犯罪。該類犯罪要求行為人的縱容行為必須是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即縱容犯罪。在這方面,
本罪與《刑法》第411條規定的縱容走私罪不同。縱容走私罪可以構成走私罪,也可以不構成走私罪,兩者都可能構成縱容走私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構成犯罪。
否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無論是哪種縱容,都可以構成成本罪。具體是指刑法第三章第一節“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規定的各種犯罪對象。
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犯罪對象。
2.假冒偽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和法律意義的商品。細究起來,第一,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品并不完全等同于產品。產品是勞動創造的物質成果,商品是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產品是一個靜態的概念,
產品只有用于交換目的并進入流通領域,才能成為真正的商品。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僅僅是為了滿足生產者自身的需求,那么它就不能被稱為商品。二是“假冒偽劣商品”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延伸限制。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造并用于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軍工產品。因此,作為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目標的商品,
不包括房屋、橋梁、地下礦藏、野生植物和國防產品;它是指可以流通的工業、農業和日常生活等動產,以及可以流通的軍轉民產品和高科技產品。
3.假冒偽劣商品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含義。從廣義上講,假冒偽劣商品是指生產和銷售的商品信息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發展的規定。
其質量和性能達不到強制性技術標準的要求;或者冒用、偽造廠名、廠址和質量管理認證標志;或失去使用時間價值的物品。其特點如下:一是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包括部分假冒商品;第二,其法律環境責任可能是刑事責任,
也可以通過民事、經濟和行政程序。從狹義上講,“偽劣商品”是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網絡犯罪研究對象的偽劣商品,即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
質量差的不合格人員或學生失去學習使用數據的價值。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第49、50和52條,
從狹義上講,假冒偽劣商品市場主要包括:不符合我國保障人類精神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建筑標準和工業工作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假冒偽劣產品;不合格產品;無效和變質的產品。
4.其次,要看企業是否存在不作為、——徇私舞弊、不履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調查職責等行為。具體而言,它是指出于自私的原因而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行為。
應當依法充分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追究,導致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知識分子放縱。所謂營私舞弊,是指弄虛作假、欺騙行為。特別是對徇私舞弊的犯罪分子要追究責任,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不能追究犯罪分子的責任。
5.最后,要看是否存在不作為犯罪的結果要件,即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失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動的;縱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縱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可能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予查處,導致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延續的;三次以上不履行調查義務的,
或者對三個以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查處的;其他嚴重情節。
第二,從學科發展來看。
1.要看國家工作人員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體是否合格,是否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經濟犯罪的犯罪主體而言,
《刑法》第414條僅規定“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負刑事責任的國家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具體適用范圍無需明確。有人曾經認為,
根據《刑法》第414條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心理行為罪的客體是“制售偽劣商品的社會行為”,行政權力機關之間不存在及時查處犯罪的義務。
因此,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體不能是行政機關。我們認為,不能機械地分析和理解《刑法》第414條,應準確把握本罪的主體適用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應參照其他一些企業相關的非刑事法律制度規范的規定。
2.《產品質量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產品服務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產品信息質量管理的監督學習工作。國務院有關教育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設計質量和安全的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文化產品生產和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財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
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同時,《產品質量法》第65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隱瞞、生產、銷售產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否將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告知當事人,并協助其逃避查處;(三)是否妨礙、干擾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他人開始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則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被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粗心大意、不負責任、自私自利等原因,放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它還沒有得到處理。
后來,一些人繼續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最終因數額巨大而構成犯罪。對此,被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仍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應當認定他對“犯罪行為”具有主觀認識;如果你不知道別人還在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你就不能認為這是犯罪。所謂的劇情發展還沒有達到嚴重影響的程度。在司法社會的實踐中,
一般來說,它是指那些沉迷于制售偽劣商品的經濟犯罪次數很少的人和沉迷于制售偽劣商品的信息犯罪的人,或沉迷于制售偽劣商品的犯罪,但假冒偽劣商品尚未進入我國消費金融領域的人。
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風險損失。以上是黃浦刑事律師講解沉迷制售偽劣商品罪追訴標準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黃浦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