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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當地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公民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數量也呈現上升趨勢。在法院履行行政審判職能面臨的一系列困難中,上訴率居高不下是法院行政法庭面臨的一大困境。行政案件判決后上訴的情況并不少見,其中也伴隨著信訪、信訪等。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有的法院行政案件上訴率高達70%以上。行政案件上訴率過高,不僅增加了冠縣律師和二審法院的負擔,而且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導致不穩定因素增多,不利于成立構建和諧社會。因此,應多措并舉降低行政案件上訴率。
探索行政糾紛化解聯動機制。雖然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制度,但這并不排除法院采取調解方式處理行政糾紛,以有效解決行政糾紛。因此,法院要統籌各方面因素,做好行政糾紛訴前協調工作,化解矛盾沖突,努力構建縣(市)、鄉(鎮)、村(居)三級協調網絡。),從而實現上下聯動、整體推進。著力化解基層行政糾紛。法院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加強與地方政府、信訪接待、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聯系,努力發揮基層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對于涉及領域廣泛、社會影響較大、當事人矛盾尖銳的案件,法院要加大協調力度,協調兼顧各方利益,有效化解行政糾紛,化解對立矛盾。最大程度地調動當事人情緒,推動“案子了結”。
進一步明確行政案件受理標準。為減少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的比例,一方面,上級法院應進一步細化行政案件的受理條件,立案部門不得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進行立案。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減少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減少因裁定駁回的案件數量。當事人上訴的風險。另一方面,立案部門法官要加強對行政訴訟法的學習,準確把握行政案件的范圍和標準。要明確行政案件的范圍和標準,避免出現明顯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沒有利害關系、被告人列錯、沒有提供基本證據的案件。2、權利要求不明確、不具體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向原告解釋并完成后才可立案。
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審判理念。對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應當依法對行政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案件,法院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同時,應在行政訴訟中自信地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同時,行政審判人員要加強行政審判業務知識和審判業務技能的學習,不斷更新審判理念,注重協調藝術,認真書寫每一份行政裁判文書,真實說明糾紛事實。以及判決的理由。解釋清楚,使當事人勝有理、敗有服。在案件宣判前,要盡可能為當事人做好工作,講清楚判決的理由和依據。案件宣判時應當開庭審理。
避免行政程序空轉或失敗。法院要落實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行監督”的立法宗旨,避免閑置。或訴訟程序失敗的,力爭實現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首先,要建立實質性審查標準,既要審查法律問題,又要審查事實問題。對事實問題的審查不是替代或干預行政權力,而是為了促進行政爭議的有效、及時解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作出相應處理。例如,案件需要撤銷房屋登記的,可以將相關民事糾紛與行政案件一并審理,而不是中止案件或裁定駁回起訴,從而實質性解決行政糾紛。二是準確認識和把握司法審查的力度和深度,使司法權不超越行政權,而能真正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實現“案件已結。”例如,對于需要責令行政機關重新采取行政行為的工傷保險待遇案件,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法院可以直接責令行政機關支付特定的賠償金。金額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