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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李老師到成都一家物資公司上班,月薪5000元。2022年11月,李先生因突發疾病需要住院一個月,于是向公司請了一個月的病假。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病假期間公司無需支付工資”的約定,公司沒有支付李老師11月份的工資。李老師問,員工生病期間病假工資按照什么標準發放?
針對李老師提出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牧律師事務所律師鄧紅梅。鄧律師指出,現實生活中,像李先生這樣的員工還有很多,很多員工都會遇到病假期間公司不發工資的情況。
鄧律師指出,我國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文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疾病津貼,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上述規定屬于法律對勞動者的最低保障。因此,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病假期間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內部規章制度中對病假期間工資的計算支付標準、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的計算支付標準、計算方法低于上述規定的:上述標準,用人單位需遵循上述標準。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綜上所述,公司不僅要支付李老師11月份病假期間的工資,而且還要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的工資。
鄧律師認為,像李先生這樣的情況,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在他病假期間公司仍然不支付他的工資,他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鄧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項小文
(據四川工人報報道四川縱牧律師事務所律師鄧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