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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被告吳女士是原告某經紀公司的簽約主播。發生了什么?2019年12月,某經紀公司與吳女士簽訂了合同號《獨家經紀代理合同》。合同約定,經紀公司將利用自有資源和團隊,設計、制作短視頻內容,提供平臺支持,為吳女士打造和提升人氣。吳女士承諾某經紀公司成為全球短視頻專家和直播專家的獨家合作伙伴,并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2020年1月4日,吳女士通過微信通知公司,不能繼續在某經紀公司擔任主播。不久后,一家經紀公司發現吳女士與其他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于是,某經紀公司將吳女士訴至武侯法院,要求吳女士違約并支付違約金50萬元。吳女士辯稱,首先,她與經紀公司簽訂的《獨家經紀代理合同》只加蓋了合同專用章,沒有提供備案證明,因此雙方合同關系不成立。其次,即使雙方合同成立,吳女士通過微信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愿,并經對方同意,她認為合同已經解除。第三,某經紀公司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流量支持、制作短視頻、包裝設計、安排演出機會等。不履行主要義務的,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第四,某經紀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的主要義務,沒有向她提供任何支持,她也沒有獲得收入。某經紀公司聲稱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她不應該支付。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經紀公司與吳女士簽訂的獨家經紀代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吳女士未按照約定履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盡管吳女士聲稱合同已解除,但她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她向公司發送了微信消息,而不能證明她與經紀公司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因此,法院對吳女士的主張不予采納。關于請求判令吳女士違約的事宜。因該請求既不屬于付款之訴,也不屬于確認之訴,也不屬于成立之訴,不構成獨立的訴訟請求,故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違約金。經紀公司以吳女士未繼續履行合同、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短視頻發布要求為由主張違約金,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數額,某經紀公司索賠50萬元,吳女士認為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該支付違約金,包括有意減少違約金。法院考慮了雙方合同的實際履行時間,吳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間并未獲得任何收入,且某經紀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數額酌情確定為6萬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合同履行抗辯權。吳女士辯稱,如果經紀公司未履行主要義務,吳女士有權拒絕履行合同。法院認為,某經紀公司履行增加知名度、增加粉絲數量、安排演出機會等合同義務均需要一定的履行。彼時,吳女士在合同成立后不到十天就停止履行合同,不構成行使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故法院不予采納吳女士的抗辯。據此,法院判決吳女士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并駁回了經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