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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人都知道,對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公司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補償。但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得到補償的人是否也能得到補償尚不清楚。本視頻將回答這個問題。
公司沒有給員工書面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持有勞動合同文本一份,用人單位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三個要點。公司違法,公司會受到處罰,員工可以獲得賠償。但在實際工作中,前兩點很容易做到,但第三點就很難了。因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檢查發現企業存在違規行為,將作出限期改正決定。若企業仍不履行的,勞動監察部門可對企業作出《處罰決定書》元的處罰,對企業處以罰款,并責令企業立即改正。
然而,員工要想獲得賠償,首先必須證明自己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遭受了損失,而這個舉證難度很大。如果員工因沒有勞動合同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只要公司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不會受到處罰。如果公司仍然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支付罰款。該罰款不會支付給該員工。
而且,只要勞動合同文本真實表達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那么該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沒有給員工一份,也無法證明勞動合同不存在。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公司有勞動合同但未解除的,將承擔雙倍工資賠償責任。公司絕對不會做這種蠢事。
當然,企業也應該明白,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員工也可以通過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同事證言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員工實際上不會對員工產生太大的影響。相反,會給公司帶來一些麻煩。所以既然簽了勞動合同,就給員工一份,不要讓這種小事出問題。引起麻煩。
法律基礎: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各保存勞動合同文本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進行更正;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