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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期徒刑的期限是多長?
剝奪自由沒有期限,即終身剝奪罪犯的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字面上的意思是剝奪終身自由和無限期拘禁,但實際上并不意味著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都被監禁至死,而只是只要他們犯了某種罪行,就被監禁至死。犯罪。如果分子悔改并重新開始,他們就可以回歸社會。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減刑或者假釋。此外,當國家發布特赦令時,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赦免并釋放。從我國無期徒刑執行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罪犯并不是被監禁至死,而是回歸社會。因此,無期徒刑并不意味著罪犯的重生之路被切斷。
2.減刑
無期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這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僅次于死刑的嚴厲處罰。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提供退路的政策,即自判決之日起兩天內。二十年后確有悔罪、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仍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為有期徒刑后,依照刑法的規定計算執行期限,自判決之日起計算。自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
例如,犯罪分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執行完畢兩年后,因立功表現,監獄向中級人民法院報告,建議減刑為十八年有期徒刑。還須判處十八年有期徒刑,自中級人民法院減刑決定之日起計算。執行期限十八年才算刑滿,已執行的兩年不計入十八年有期徒刑。
一、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后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服刑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條無期徒刑犯罪分子經一次或者多次減刑后,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之日起計算決心,決意,決定。”
2、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再次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兩年內一般不再減刑;無期徒刑因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必須適當。延長。
三、刑法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于死刑犯減刑期限問題:死刑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的,最多可以減刑一年;情節嚴重的,可以減刑一年。確有悔罪、立功表現的,可以一次減刑二年。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至二年以下;悔罪表現突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獄三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