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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第一債權人?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稱,是債務的主體之一。在債務關系中,他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一定的行為。第一債權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實踐中一般指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債務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務時,第一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和破產案件支付順序的規定是確定債權人支付順序的法律依據。一般順序為:拆遷安置對象、職工工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
一般來說,按照債權的到期期限,到期日最早的債權為第一債權,應當先受償。但是,如果債權附有抵押物,則附擔保債權優先于一般債權。對于同時登記為擔保的債權,先前擔保的債權優先于后續擔保的債權。已登記的索賠比未登記的索賠具有優先權。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權,優先于其他有擔保債權。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
債務是當事人之間按照合同的規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形成的一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擁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規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