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wǎng)
【案例】
被告人張xx,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饒陽縣人,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2003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左右,被告人張xx與朋友外出飲酒。回家后,他命令父親出去買主食鍋貼。當時,他父親拒絕了。張勃然大怒,砸壞了錄音機。當張看到這一幕時,他躲在房子外面。與此同時,
被告人張xx拔掉放置在角落的液化石油氣軟管,打開閥門,用火柴點燃液化石油氣,火焰噴射了50多厘米,與木墻一樣近。這時,張然在外面喊著要殺了你。鄰居聽到消息后跑出家門撥打了110和119。
警察和消防隊員及時趕到撲滅了大火。被點燃的液化石油氣罐周圍的閥門被熏黑,塑料把手變形,罐的上部被熏黑。被告當場被捕。經(jīng)查,被告人張xx飲酒后經(jīng)常毆打父母。
公安機關在現(xiàn)場勘驗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居住的木質平房與鄰居的隔墻相連,房屋面積多為8至10平方米。成排的房屋之間的間距很小,一旦發(fā)生火災,就會傷害到居民。
法院受理后,一審判決被告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認定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張xx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
[評論]
本案審理過程中,在定罪問題上出現(xiàn)了幾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可以界定為放火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觀上以泄憤為目的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
并使用火種直接引燃了液化氣罐并已形成火災。因火災未及時引起,認定放火罪更符合被告人的客觀行為。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被告燃燒的液化氣罐本身具有爆炸性,其行為具有引發(fā)爆炸的特征。
確定爆炸罪也有依據(jù)。最后,我們認為應當界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正確區(qū)分放火罪、爆炸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異同。從三罪的構成分析,主體均為一般主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主觀上不在危險方法范圍內,此處不再贅述)。
客觀上,他們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使用各種引火物質直接點燃被侵害的對象,制造火災。一般是公私財物被燒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爆炸罪是行為人通過引發(fā)爆炸物或其他方法制造爆炸。
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chǎn)。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不特定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行為。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形式,即犯罪行為,應當是正確認定犯罪的主要因素。只有把握上述三種犯罪的不同特點,了解其具體犯罪的復雜性,才能準確定罪。
二、分析案情,被告人與其親屬發(fā)生爭執(zhí)后,產(chǎn)生泄憤報復的想法,一時魯莽,點燃了自己的液化氣罐,并威脅要殺害他人,其實施行為系用引火物質直接點火,極有可能引發(fā)火災,表面上看符合放火罪。
然而,對液化石油氣罐的化學性質的全面分析表明,它既不能等同于由自燃物質直接點燃和燃燒的公私財產(chǎn),也不能被歸類為可直接觸發(fā)的爆炸物,它與爆炸物或自制爆炸裝置不同。因此,在本案中,認定放火罪或爆炸罪缺乏犯罪構成要件。
為了準確定性,我們走訪了專業(yè)技術人員,了解到液化石油氣本身是易燃的,但同時也是易爆的。經(jīng)鑒定,被告人點燃的煤氣罐內裝有液化石油氣。如果儲罐燃燒到一定溫度且外部氣壓合適,其內部的液化石油氣會迅速膨脹成氣體。
當氣罐承受不了壓力時就會爆裂,氣罐就會變成爆炸物。據(jù)消防專業(yè)人士介紹,被告及其鄰居的建筑材料極易燃燒,且面積普遍較小且無間隔。如果不及時滅火,被告房屋起火后很快就會形成大規(guī)模火災,難以撲滅。
肯定會造成嚴重損失。基于上述情況,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一方面可以引起火災,另一方面不排除發(fā)生爆炸后果。因此,無論是其中一種后果還是兩種后果同時發(fā)生,都會造成鄰居的財產(chǎn)損失或多人傷亡。
而這種后果是本案被告主觀上事先沒有意識到也無法確定的,是不可預見和不可控制的。從被告人的行為來看,完全符合類似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
基于此,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是準確的,是在認真分析本案所有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得出的始終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和基本特征的結論。
三、關于危險方法的理解,一般來說,它與縱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類似方法相同。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并非總是如此。例如,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頒布后,我們審理了一起兩名罪犯在高速公路上盜竊十幾個鐵井蓋的案件。
銷贓后均分贓款,涉案贓物數(shù)額較大。大家對本案的性質也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認為,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礎上,應當認真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
從不同角度分析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危害的客觀事實,應當界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犯罪分子盜竊道路窨井蓋的行為往往導致老人特別是兒童落井受傷或溺水的嚴重后果。
造成了許多家庭悲劇。這些足以導致合法交通工具的顛覆和毀滅。犯罪分子雖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但往往未能意識到和控制對公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嚴重威脅。
但客觀上其犯罪行為足以對不特定的人和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害。因此,此類案件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種違法犯罪手段和方法不斷發(fā)展。
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惡性犯罪呈上升趨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從犯罪構成的角度進行理論和實踐探討。對危險方法的理解既不能完全局限于與放火罪相同或相似的行為,也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
在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必須堅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在案件審理中,一般需要根據(jù)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來認定犯罪,以體現(xiàn)某一犯罪最本質的特征。
由此,它反映了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和決定犯罪性質的重要因素,從而劃清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確保了刑法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兩大功能的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