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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經常觸及。非法拘禁罪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類型。關于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下面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小編將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是指以拘禁、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的;
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明知自己無罪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號(2000年7月13日法釋〔2000〕19號)為了正確適用刑法,我們現在尋求高利貸和賭博債務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
關于非法拘禁他人罪如何定罪的解釋如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他人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毆打、侮辱情節是指以非法拘禁為目的,在拘禁過程中實施毆打、侮辱的行為。是否毆打、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的嚴重情形,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包括輕微傷、侮辱罪。
但是,故意傷害罪中的重傷罪不應包括在內。對于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適用非法拘禁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刑。故意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轉化犯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指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故意過失致人重傷的情形,因為這種情形仍屬于故意重傷的范疇。
所謂因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拘禁、扣押他人的,以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不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的非法拘禁行為具有多重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更大程度上從重處罰。
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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