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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主播2萬元作為簽約費,但解約時要求主播賠償15萬元。經紀公司的訴訟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簡介
2022年8月1日,明星公司與劉女士簽訂了《藝人演藝經濟合同》協議,同意明星公司擔任劉女士的獨家全球經紀經理,劉女士在公司要求的平臺上進行網絡直播。每天直播時長不少于6小時。每月直播天數不少于26日,每月總時長不少于156小時。該合同有效期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星公司向劉女士支付了簽約費2萬元,隨后按照合同規定的分享方式將收益分配給劉女士。雙方還簽訂了《直播設備借用協議》的合同,明星公司借給劉女士一套直播專用設備,價值6300元。合同規定,如果劉女士因個人原因未能完成12個月的穩定直播,劉女士應退還簽約費和管理費。劉女士于2022年8月開始直播,并于2022年11月自行停止直播,未將直播設備歸還公司。因此,明星公司起訴法院,要求終止雙方簽訂的《藝人演藝經紀合同》合同,要求劉女士返還簽約費2萬元,賠償直播專用設備經濟損失15000元,并支付清算款。賠償損失15萬元。
劉女士沒有出庭參與訴訟和辯護,也沒有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明星公司要求退還簽約費、賠償設備損失和違約金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署的《藝人演藝經濟合同》《直播設備借用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簽約費2萬元。因被告直播不符合合同要求,原告請求終止《藝人演藝經濟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2萬元,符合合同約定,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設備經濟損失15000元。合同約定支持該金額63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其余金額,故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被告違約金15萬元。合同約定被告無正當理由停止播出或終止合同。原告應賠償原告培訓、創作藝術家預期收入損失或違約金50萬元。從原告的證據看,被告擅自停止播出,應當承擔違約金。綜合分析被告的直播時長和直播要求,被告應當知曉合同中的約定,并明確約定了其違約后果。現原告將違約金調整為15萬元,仍與其投資相關。金額較高的,酌情支持10萬元,其余不予支持。被告劉女士經本院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她放棄了第一時間舉證、質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終止雙方簽訂的《藝人演藝經濟合同》合同。被告劉女士退還明星公司簽約費2萬元、直播設備款6300元,并賠償違約金10萬元。雙方均未對判決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陳述
本案中,法院對星空公司提出的幾項訴訟請求一一進行了分析。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直播設備費用。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超額金額,法院不予支持。對于15萬元的違約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與約定不符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高超過造成損失”。劉女士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開展相關工作,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法院綜合考慮經紀公司實際支付的主播培訓費用、平臺運營維護情況、雙方利益分享、合同剩余期限、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將酌情決定。違約金調整為10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違反合同。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