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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對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宣判。一輛帶有私人配備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在路口撞倒了一名行人,造成該行人十級傷殘。責令其賠償余元。元。
案例審查
2021年10月15日上午,陶某駕駛一輛配備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后座載著一名兒童。當他開車行駛到望湖中路路口南側人行橫道時,由于疏忽,電動自行車上的遮陽傘即將通過。70歲男子李某在過人行橫道時被撞倒,導致李某摔倒在地受傷。
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未報警。現場目擊者保留了被告人的聯系方式,原、被告人隨即離開。李某回家后,家人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并在醫院報了警。一周后,李某的傷情被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經鑒定,李某為十級傷殘。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對交通事故的具體事實進行了陳述。原告認為自己正常過馬路,被告騎電動自行車闖紅燈受傷。被告認為,原告過斑馬線時,信號燈是紅燈,而他直行的信號燈是綠燈,雙方沒有發生碰撞。
交警部門認定,陶某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打著遮陽傘,疏忽觀察,是事故原因;陶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運12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行為雖屬違法,但并未引發事故。原因。由于事發后雙方均未立即報警,且雙方陳述不一致,且無證據證明事發時雙方經過路口時紅綠燈的狀態,故事實事故原因無法確定。據此,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目前無法確定陶某、李某在事故中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原告李某的傷害是否系被告陶某的兩輪電動車碰撞所致,由于原告與被告意見相反,應綜合認定事實。根據事故發生時交警部門收集的證據。通過交警部門對案發時在場人員的采訪,特別是被告人陶某女兒江某的陳述,可以證實被告人陶某騎的電動自行車遮陽傘擊中了李某的身體,造成李某受傷。
由于事發時沒有監控設施捕捉到事發經過,因此無法確認雙方經過時紅綠燈的狀態。但通過交警出具的事故證明可以確認,原告李某是沿著望湖中路南側人行橫道由西向東過馬路,且事故發生在靠近呈坎路人行道的地方。根據被告人陶某女兒江某的供述,“2021年10月15日早上7時20分,我上學差點遲到……”可見,陶某當時可能很著急。事件。與此同時,陶正騎著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相比,陶先生作為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更應該關注路況,確保行車安全。而且,在事故證明中,交警部門認定陶某違反交通安全法是事故原因。同時,作為行人,李某還應注意過往車輛。綜合上述因素,被告陶某對本案事故負有80%的責任。扣除他已經預付的1351元,還需要賠償多元。
法官提醒
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交通事故。遮陽面積大。遮陽簾的加入改變了汽車的重心和平衡點,破壞了車身的穩定性,并且容易遮擋駕駛員的視線,增加汽車與行人發生碰撞的風險。近年來,事故中遮陽傘金屬部件脫落或變形,造成司機受傷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車主應自覺拆除額外的遮陽簾。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