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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南部省份海港市海螺區檢察院提起[20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看護責任人性侵罪。主要原因是王某某負責監管未成年SF。王某某利用羈押管理的便利,對順豐實施性侵。隨后,鄰居發現異常并報警后,王某某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海螺區檢察院于2023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規定:我國刑法中有專門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負有監管責任的罪名。該罪行是由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目前該罪的起訴正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因為該案涉及未成年人,且涉及個人隱私,公開審理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依法進行不公開審理。
處罰規定:對看護責任人實施性侵犯罪,其實際犯罪行為屬于強奸罪規定的性侵犯行為。行為人對被監管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責任。實施性侵罪的人,被監管人是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肇事者與受監管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法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論:對于此類犯罪的未成年受害人來說,實際上對犯罪沒有或根本沒有抵抗力。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大力度懲治此類犯罪,我國刑法應增加處罰規定。更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