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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郟縣高中教師、副校長桂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楊某,某縣公安局某鎮派出所員工,是一名辦理戶籍業務的輔警。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為讓13名外省高三學生在郟縣參加高考,桂某以每戶4000元的價格辦理了郟縣某鎮常住居民戶籍檔案。13名外省學生取得郟縣戶籍后,將學籍轉入廣西某高中。
并在當年通過高考,在郟縣參加高考。上述外省學生參加高考后,被教育行政部門發現考試成績被取消。
問:桂和楊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觀點一:桂某賄賂13名學生在郟縣申請戶籍,將其學籍轉入其就讀高中,并通過高考資格審查在郟縣參加高考,嚴重影響了當地高考報名秩序和招生工作。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招生徇私舞弊罪,應數罪并罰。
觀點二:楊某只是一名輔警,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他不符合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件,不構成犯罪。因楊某不構成受賄罪,桂某不構成受賄罪。廣西沒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徇私舞弊招生罪。
評價意見。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咨詢后同意第一種觀點。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賄賂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濫用職權罪,
它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招生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和學生時徇私舞弊的嚴重行為。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和招生謀取私利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本案中,楊某是否構成受賄罪或濫用職權罪,取決于楊某是否符合受賄罪或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件。
桂是否構成受賄罪,取決于楊是否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廣西是否構成營私舞弊招生的關鍵在于是否符合營私舞弊招生的主體要件。表面上看,楊某作為派出所聘用人員,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作為一名高中教師和副校長,桂沒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例如,一些非國家機關經法律授權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一些國家機關委托某些組織依法行使。
一些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一些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員從事公務。這些人雖然沒有列入國家機關的形式,但他們實際上在國家機關工作或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當這些人行使國家權力時,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予以處罰,否則將嚴重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NPC人大常委會關于適用玩忽職守罪主體的解釋》第九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解釋,
楊某雖未納入國家機關編制,但作為派出所聘用人員,在公安機關從事戶籍業務,屬于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作為一名教師和副校長,桂沒有國家機關的編制,但在招生和辦理學籍的過程中,
屬于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屬于徇私舞弊招生主體。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號),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楊沒有列入國家機關的編制,
但是,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屬于受賄罪的主體。因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歸某向其行賄,構成行賄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號(法釋〔2012〕18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因此,楊構成受賄罪,
濫用職權罪應當數罪并罰。廣西構成受賄罪,招生徇私舞弊罪,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