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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樓律師勞動法律師
案件簡介
2022年3月29日,張某加入某公司。
2022年4月14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欄為空白。此后,公司單方填寫合同期限。
2023年1月16日,公司財務、人事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聘用張某為由,通知并解除張某的勞動關系。
張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并未約定合同期限,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單方面確定了合同期限,并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通知張某解除勞動關系。這已構成非法解約,應給予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還應當載明必要的條款。
根據第一次、第二次檢查查明的事實,該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公司單方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并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通知張某解除勞動關系,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終止是非法的。
公司提出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為原用人單位工作且原用人單位未表示反對的,視為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狀況。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法院應支持其上訴理由,該理由與本案情況不符。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就勞動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并非因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因此,公司的理由與本案情況不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受理。
案號:浙02閩中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