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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新聞客戶端9月3日電(YMG全媒體記者張孫曉宇通訊員李華彥舒)日前,市民王女士向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申請休10天年假。對方稱,她在現在的公司工作了4年多,只能享受5天的年假。“我在其他單位工作了6年多了,工作年限不是累加的嗎?”針對王女士的疑問,記者采訪了煙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答案是,年休假天數應根據累計工作年限確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為工作的期間,應當計入累計工作時間。
如何確定“累計工作時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職工工作滿10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職工工作滿10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滿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工作滿20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按照規定,王女士工作滿10年,累計未滿20年,今年應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
據了解,帶薪年休假是員工的合法權利。按累計工時計算,可以更好地實現員工健康權、休息權和就業權之間的平衡。員工加入新單位時,應主動向新單位提交以前工作年份的相關檔案材料,以便新單位準確確定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不得變相限制或者減少職工年休假。
責任編輯:劉琳
審稿人: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