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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絡上一則江西某銀行推出“優待貸”業務的消息引發熱議。據曝光的海報顯示,這款名為“彩禮貸”的產品最高可放貸30萬元,期限最長為一年,年利率低至4.9%。該貸款可用于婚慶旅游、購車等。消息一出,不少網友對他進行口頭和書面批評,人民日報點名批評。“訂婚貸”的本質其實是一種消費貸款,因此此類貸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以及該由誰償還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熱議。
福姐的說法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彩禮”的概念。聘禮是中國古老的婚禮習俗,在現代社會仍然廣泛流傳。尤其是在一些農村地區,時常有索要“高額彩禮”的新聞出現。要求支付彩禮,實際上違反了《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擾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取得財產。”不過,雙方事后要達成協議,支付合理的彩禮。對于這種情況,法律一般將其定義為付款完成后的贈與。
2、如果男方通過上述貸款支付彩禮,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鍵在于債務是在結婚登記之前還是之后形成的。
(1)貸款發生在結婚登記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承擔的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它。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將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因此,如果男方將貸款用于支付彩禮或婚禮費用等,則屬于男方個人債務,應由男方個人負責償還;如果貸款不是用于婚姻相關事務,而是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說明的是,適用本條款的前提是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而是用來共同生活的,也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2)貸款發生在結婚登記后。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總之,如果該債務在婚姻存續期間作為彩禮付給女方或者用于家庭生活,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也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總之,如果女方在結婚登記前收到彩禮,一般不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如果女方在結婚登記后收到彩禮,一般不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實,婚姻幸福與否與彩禮無關。相反,無論誰來償還貸款,負債結婚只會給新生活的開始蒙上陰影。剛剛過去的兩屆全國人大會議上,代表們建議依法遏制農村“送禮貴”的陋習,推動農村風俗習慣的改變。目前,涉及“彩禮貸”的銀行也已致歉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