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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子想賣掉,于是他和劉某約定2022年6月6日一起去看房子。劉某入住房子后,非常喜歡王名下的房子,無論是從房型和裝修風格。于是,他們當場同意購買該房屋,并向李某支付了1萬元定金。兩人簽訂了購房協議,協議中規(guī)定劉某十天后補足房屋余額,并注明這1萬元是定金。三天后,劉某發(fā)現與王某房屋同小區(qū)的其他房屋售價遠低于王某某房屋的售價,于是通知王某不再購買王某某房屋,并要求王某轉賬1萬元。到王家。押金將退還給您。王某認為,雖然購房協議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劉某單方面終止了購房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劉某繳納的押金不應退還。最終,雙方協商未果后,劉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退還已繳納的1萬元押金。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該押金屬于預付款項,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退還。
【律師答辯】
王某實際上混淆了“存款”和“存款”的含義。根據第《民法典》號第58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保證金合同在實際支付保證金時成立。另外,根據《民法典》第587條規(guī)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當事人無權。要求退還押金;收到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保證金雙倍返還。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收取“押金”的一方在一定情況下有權不退還“押金”,但劉某明確同意,支付給王某的屬于“押金”。訂金”。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
存款與存款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擔保功能。保證金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時,保證金作為價款或由交割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押金罰金:即交貨方違約,無權追償;收貨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只是一方支付的預付款,意味著支付定金的一方提前履行了部分貨幣支付義務。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作為貨款。交易失敗時,押金應全額退還。即使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對方仍應承擔退還定金的義務,不能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退還定金。
基于此案,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定金或者沒有達成書面合同,就要看雙方是否對該金額有說明或者備注。例如,如果付款人在轉賬指令中注明是存款或押金,則文字是不同的。相應的法律效力也不同。
(天津友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丹供稿。來源:天津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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