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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審理過程中原告的陳述沒有具體的期限。人民法院收到離婚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法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書,不會影響法庭審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答辯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審理民事案件的時間限制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案件公開審理的,法院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時間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需延長的,需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下,離婚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下列情況除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針對不在中國居住的人提起的與身份和關系有關的訴訟;針對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蹤的人提起的與身份和關系有關的訴訟;對勞動教養人員提起的訴訟;針對被監禁者提起的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離開住所地的情況下的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滿一年以上,一方提出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所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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