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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雙方協議離婚的,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證)程序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所需的具體文件和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提交證明及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官查驗相應證件及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官向當事人解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愿和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宣誓監督人面前簽字;
(六)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員擔任宣誓執行人。夫妻雙方各執一份,并送婚姻登記機關備案;
(七)婚姻登記官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簽發離婚證。
離婚證的簽發應當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年月日、離婚意向;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以及各自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領證當事人簽字或按手印”欄簽字;當事人不能寫名字的,應當按手印。
4、在當事人結婚證上加蓋條狀印章,并注明“當事人離婚,結婚證作廢。婚姻登記機關”。注銷的結婚證書應當退還當事人。
5、向離婚雙方頒發離婚證,并向雙方宣告已領取離婚證,夫妻關系已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