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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林來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說到人民檢察院,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它是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的國家機構。我國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和設置。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地位
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备鶕椃ê腿嗣駲z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權主要包括:對訴訟活動、判決書、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施法律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應當接受法律監督。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監督權,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
張三(化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后因張三患有某種精神疾病,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當地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對張三作出某項精神疾病鑒定的鑒定中心并非省指定的鑒定機構,故鑒定機構的診斷證明不能作為臨時監管釋放的依據。因此,檢察院致函法院,建議法院重新調查張三的身體狀況。法院經調查,認定張三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決定將張三收監執行。
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在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依法糾正了監外執行案件,保證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的設立
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三)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級人民檢察院、區級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某些法律規定在審判、檢察工作中的具體應用作出解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307條之一規定:“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情形屬于“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此進行了解釋,并列舉了應認定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處理此類案件。
檢察院、公安局、人民法院的關系
某小區發生入室盜竊案,被盜數萬元。接到群眾舉報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的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某入室盜竊,構成盜竊罪。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判決,依法認定李某犯盜竊罪,并判處相應刑罰。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的實施?!痹谛淌掳讣?,公檢法三個機關各負其責。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是公訴機關,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審理刑事案件后,依法作出刑事判決。同時,人民檢察院還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也會充當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例如,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時,如果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行為,損害司法公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現在您對人民檢察院有了更多的了解了嗎?人民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行使檢察權,追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本文發表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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