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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可以用來繼承房屋。遺囑必須由具有遺囑能力的人訂立,并符合法律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的能力成為遺囑能力。在香港,訂立遺囑需要至少兩名非受益人作為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兩名見證人中,一名是協助立遺囑的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另一名是上述律師邀請的同事使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合伙人)。
2.有效遺囑的要求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立遺囑并依法自由處分財產的能力。遺囑是民事行為,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具有立遺囑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根據我國第《繼承法》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當在立遺囑時確定。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即使其后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會喪失效力。反之亦然。因此,****在第《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號第41條中明確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法定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以后取得了法定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因為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以遺囑人在遺囑中最后表達的意思表示為準。在脅迫、欺騙下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后,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取消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規定是強制性的。取消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沒有保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處分遺產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可以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辦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處置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由于遺囑是遺囑人處分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因此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該部分遺囑無效。
5、遺囑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的民事行為無效。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內容違反社會公德的遺囑無效。
根據遺囑有效性的要求,遺囑人可以利用遺囑繼承財產。具體情況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和確定。在特定情況下,如果遺囑無效,則只能使用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人對繼承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合理的法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