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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崗位,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是23個月的個人工資,四級傷殘是21個月的個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0%。4級殘疾是工資的75%。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領取傷殘津貼,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殘疾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被診斷為五級、六級因工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個人工資;
(二)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殘疾為工資的70%,六級殘疾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傷殘津貼。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