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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交匯點,《刑事訴訟法》對其沒有具體規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但存在缺陷。
由此,在審判實踐中,對一方當事人特別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缺席的案件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诖?,本文就羅南刑事律師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席判決存在的問題談一點個人看法。
缺席判決一般是指法官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基于法定事由對案件作出判決。在司法實踐中,訴訟雙方都盡力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其缺席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
通常情況下,法庭開庭時會在座位上進行面對面的辯論,但作為一種訴訟活動或過程,在實踐中難免有一方可能缺席。特別是民事訴訟屬于私法領域,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
當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選擇是否起訴、應訴、答辯或參加庭審。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缺席是很自然的。為解決當事人缺席的法律后果、維護法律秩序、提高訴訟效率,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缺席判決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當然也涉及缺席判決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問題。
如上文所述,羅南的刑事律師必然會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缺席,不僅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還有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到庭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但《解釋》只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以此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起反訴。
怎么處理?還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決是否適用?《解釋》中沒有規定,這顯然是司法解釋的缺陷。
筆者認為,從完善司法解釋的角度出發,最高人民法院應修改司法解釋,在《解釋》第98條后增加一句話“民事訴訟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另增加一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蛘邌为氈贫ㄐ碌乃痉ń忉層枰匝a充完善。當然,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
在司法實踐中,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29條和第131條的精神處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席判決的內容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自行解聘?!斑@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缺席判決內容不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遲到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羅南的刑事律師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解釋》存在問題:《解釋》未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缺席(刑事被告人除外)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被告人反訴時缺席。
缺席判決是否適用?是否可以說附帶民事訴訟中不存在被告人缺席(刑事被告人除外)和被告人反訴的情況?還是缺席判決不適用于這種情況?答案是否定的。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缺席。
《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和其他未被強制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加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的監護人;(三)被執行死刑罪犯的繼承人;(四)共同犯罪的,
其次,除刑事被告人外,其他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均為純民事賠償主體。作為民事主體,他們有權選擇是否答辯、應訴和出庭。因此,其可能會缺席庭審。在司法實踐中,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時有發生。
再次,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不適用強制措施?!督忉尅返诹臈l規定:“被告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這里所指的“被告人”是指刑事被告人,不應包括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其他被告人,這一點可以從《解釋》的結構和用語中加以區分。強制傳喚被專門列在強制措施一章,與其他強制措施一起規定。
《解釋》第63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羅南的刑事律師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被告人實行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這顯然是指刑事被告人。
《解釋》是“附帶民事訴訟”一章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專用術語,以示區別。例如《解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
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書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或者及時告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口頭起訴的內容,并制作筆錄?!按送?,
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采取強制傳喚措施極大地損害了法官的中立形象,同時也違背了程序的自愿性。參加庭審既是當事人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因各種原因愿意放棄出庭權利,
即使判決在法律上不利,也是對權利的懲罰,符合私法自治原則,而當庭羈押違反了當事人自愿懲罰原則,有刑民不分之嫌。
(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允許被告人提起反訴。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訴訟,同時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附帶解決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其立法目的是貫徹訴訟經濟原則,避免人民法院、
經當事人、證人反復做工作,在懲治犯罪的同時,可以及時挽回被害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效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除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蔽覈袷略V訟法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
反訴是指被告為保護其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以本案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獨立訴訟請求。被告對此訴訟提出反訴。
其目的是抵消和追加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特殊方式,是法律對被告的一種特殊保護。反訴制度可以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避免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和反訴時產生矛盾,更好地保護雙方的利益。因此,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應當享有反訴的權利,即使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
其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享有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其反訴權利不能因其犯罪而被剝奪或取消。因此,應當允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反訴。
(3)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缺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被告人反訴時缺席適用缺席判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二是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防止訴訟拖延。這與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